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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融资炒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重点创新制度解读之虚假登记撤销制度

2025-05-06 21:03    点击次数:200

如何融资炒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重点创新制度解读之虚假登记撤销制度

2021年4月14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8月24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地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也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结束了我国各市场主体“碎片化”的登记管理制度。“一体化”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正式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确定了登记机关对虚假登记进行撤销的制度,《实施细则》第八章对虚假登记撤销制度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本文将对此制度进行解读。

一、虚假登记撤销制度解决的痛点问题如何融资炒股

实践中存在不法分子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证等方式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被法定代表人”、“被股东”、“被高管”等虚假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被冒名人还因此被法院列入了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但是,被冒名人的救济途径并不顺畅,很难直接通过登记机关撤销虚假登记。被冒名人需要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方式间接维护自身权利,而且这些救济方式也存在很多痛点问题,社会反映强烈。

1、采用行政诉讼方式的痛点

以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登记,法院可能以“涉及行为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问题系民事争议范畴”裁定驳回起诉。而且,行政诉讼涉及起诉期限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登记时间超过五年,法院有可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采用民事诉讼方式的痛点

以冒名的公司、股东等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被冒名人经过旷日持久的一审、二审后拿到胜诉判决,如果被告并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已经无法联系,还需要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被冒名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撤销登记,登记机关并非被告,登记机关只有在收到法院向其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后才会办理撤销登记。为回应群众诉求,2019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但该指导意见仅针对公司这一市场主体,对其他市场主体并不适用。而且位阶较低,在行政法规层面仍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虚假登记撤销制度作为重点创新制度,从行政法规层面统一规定了各种市场主体涉及的虚假登记问题。

二、虚假登记撤销制度的应用场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虚假登记撤销制度涉及2种应用场景。

场景一:提交虚假材料  

通过提交冒用的他人身份证件、冒用的他人营业执照、伪造的他人签名、伪造的公章、伪造的股东会决议等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受此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提出撤销登记申请。

场景二: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出现了无法办理登记的事实,如高管已被免职、股权已经转让他人、股东被除名等,但相关主体仍通过欺诈手段予以隐瞒,最终获得登记,受此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提出撤销登记申请。

三、虚假登记撤销制度的“产品说明书”

1、登记机关既可以依申请调查,也可以依职权调查

《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2、登记机关已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处理,原登记机关协助。

《实施细则》第五十一第2款规定:“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

3、3个工作日的受理期限

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审查并书面通知是否决定受理,如不存在被冒用人身份信息核验不通过、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申请撤销注销登记除外)和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外,则决定受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的,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4、3个月+3个月的调查期限和45天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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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即使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调查仍要继续,最多6个月的调查期间也不会因此而延长。因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的,还需公示45天。公示期满前,只能称为“涉嫌虚假登记”。公示期内如没有提出异议,则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登记。

5、中止调查情形

《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中止调查:(一)有证据证明与涉嫌虚假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存在争议的;(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三)登记机关收到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证明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该条规定极有可能成为虚假登记撤销制度中最具有争议和最受诟病的条款。第一,没有规定相应的恢复调查程序和异议等救济程序;第二,“有证据证明”和“存在争议”会导致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第三,“正在诉讼或者仲裁”过于宽泛,极有可能被虚假登记人利用。

6、不予撤销情形

《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法律后果

如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登记主体也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的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其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四、总结

虚假登记撤销制度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重点创新制度,在行政法规层面填补了立法空白。但也不能过于乐观,规则本身也存在漏洞,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千变万化。登记机关也要更加细化调查程序和案卷备案,做好应对行政诉讼的准备。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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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律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专职律师,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擅长争议解决与诉讼、保险风控专项法律服务、公司治理与并购、政府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各类发行债券。获2020年山东省律师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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